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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之間的區(qū)別

   日期:2018-10-01    
核心提示:缺陷責任期保修期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

    缺陷責任期
    保修期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其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即保證金)的一個期限,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期
    保修期是發(fā)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保修期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期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期限
    缺陷責任期
    相關規(guī)定

    1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3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4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 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進行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承擔
    缺陷責任期
    維修及費用

    1保修責任

    缺陷責任期內,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
    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xiàn)場搶修。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guī)定,立即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2費用承擔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如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維修的,發(fā)包人應該支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發(fā)承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以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責任方承擔鑒定費用并承擔維修費用。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yè)主簽發(fā)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于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算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害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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