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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日期:2018-10-11    
核心提示: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2018-9-29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優(yōu)化營商

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2018-9-29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落實降稅減費舉措,推動實體經(jīng)濟高質量發(fā)展,結合工作實際,現(xiàn)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部分應稅稅目的征收比例,進行如下調整:

  一、購銷合同

  (一)工業(yè)企業(yè):工業(yè)采購和銷售環(huán)節(jié)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ǘ┥虡I(yè)零售企業(yè):商業(yè)零售采購環(huán)節(jié)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貿企業(yè):外貿采購和銷售環(huán)節(jié)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貨物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transition: all 0.2s linear 0s; color: rgb(255, 0, 0);">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青島市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jù)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條、第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18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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