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guī)范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
鄂地稅函[2013]166號 2013-08-13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關于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2年省局下發(fā)了《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稅發(fā)〔2012〕127號),規(guī)定從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新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從執(zhí)行情況來看,各地對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征管存在不一致、不規(guī)范的情況。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我省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中有關內容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應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為方便納稅人,提高辦證效率,在“先稅后證”的原則下,各地征收稅務機關可結合實際,采取有效的控管方式進行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征管。
三、對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應采取查賬征收;對個人未能提供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統(tǒng)一按計稅價格的7%核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