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益陽市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益政辦發(fā)〔2018〕30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益陽高新區(qū)管委會,大通湖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益陽市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益陽市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聯合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yōu)化政務服務和營商環(huán)境,促進建設工程領域政府服務效能的全面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由市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工程。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參與全部項目的聯合驗收工作,環(huán)保、城管執(zhí)法、安監(jiān)、人防、房管、消防、氣象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分別參與部分項目的聯合驗收工作。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的土建工程質量、建筑節(jié)能、工程檔案、職責范圍內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規(guī)劃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竣工規(guī)劃條件核實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項目建設用地復核工作;
環(huán)保部門具體負責對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關機構自主驗收后提交的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的審查和備案管理工作;
城管執(zhí)法部門具體負責項目道路挖掘修復、市政管網接入、環(huán)衛(wèi)設施配套以及臨街門面廣告位的驗收工作;
安監(jiān)部門具體負責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工作;
人防部門具體負責項目所屬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房管部門具體負責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物業(yè)管理配套用房的驗收工作;
消防部門具體負責已經消防設計審核的項目的消防驗收工作;
氣象部門具體負責已經本部門設計審核的項目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行“一窗受理、并聯審查、聯合勘驗、限時辦結”的工作機制,實現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辦理、統(tǒng)一監(jiān)管。
第四條 聯合驗收工作由一個部門牽頭辦理。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作為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牽頭部門,在市政務中心建設工程主題服務窗口設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機構(以下簡稱聯驗機構),負責聯合驗收的業(yè)務咨詢、資料收集、驗收組織、情況反饋、協(xié)調聯系等工作。
第五條 牽頭部門應根據申請驗收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參與該項目驗收的聯合驗收部門,必要時可聘請專業(yè)機構參與相關工作。
聯合驗收部門應充分授權,配置審批專用章或電子印章、安排專人負責聯合驗收工作。即時接收聯驗機構轉交的申報資料,按時參加現場勘驗、聯驗會議,并按規(guī)定時限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條 依法直接發(fā)包的專業(yè)工程、分階段實施的單位工程、分期建設的群體工程,經牽頭部門商相關聯驗部門同意,可視情況申請分項或分期聯合驗收,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程必須有嚴密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滿足現場勘驗和正常使用條件;
(二)相關的公共配套設施已按經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要求同步完成;
(三)建設單位應提供書面承諾,確保工程全部建成后完成整體驗收。
第七條 各聯合驗收部門要督促本行業(yè)從事聯合驗收測量和技術性檢驗檢測的中介機構,在承諾時限內出具測量、檢驗檢測報告。聯驗牽頭部門要在市政務服務平臺對參與我市聯合驗收的中介機構實行目錄化管理,加大其信用信息的公布力度。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向社會提供質量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和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屋。申請進行聯合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經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已完成規(guī)劃和施工圖紙的全部建設內容,且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竣工驗收質量合格;
(二)各種臨時建(構)筑物、設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機具等已清理;
(三)各類規(guī)費已全部繳清;
(四)無未處理完畢的行政處罰;
(五)已正式通水、通電;
(六)除上述內容外,其他規(guī)定的測量和技術檢驗檢測工作均已完成。
第九條 聯驗機構應會同聯合驗收參與部門按照“一張表單”整合申報資料的要求,制定統(tǒng)一的辦事指南和申報表格,依法確定申請資料目錄清單,在益陽門戶網站、市政務中心和相關聯合驗收部門網站公示。
第十條 房屋建筑工程達到聯合驗收要求,建設單位向市政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書面驗收申請和相關資料后,聯驗機構應組織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完善的全部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應加蓋聯驗牽頭部門的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資料審查
第十一條 資料審查依照“各負其責、并聯推進”的原則進行,按照“互聯網+政務服務”要求,積極推進申請資料和驗收工作電子化。
第十二條 各聯合驗收參與部門收到聯驗機構流轉的資料后,應及時對有關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如認為項目工程不具備現場勘驗條件的,在收到資料2個工作日內,提出不予現場勘驗的依據并反饋至聯驗機構。
第四章 現場勘驗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牽頭組織聯合驗收的現場勘驗。符合現場勘驗條件的項目工程,聯驗機構工作人員應與建設單位約定現場勘驗的時間、地點,并提前一天通知相關聯合驗收參與部門。
聯驗人員應當按照確定的聯驗時間、地點參與驗收。
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參建單位由建設單位負責通知參與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按現場勘驗內容將驗收資料分類備齊,落實好各責任主體、各專業(yè)陪驗人員,負責介紹項目概況和項目完成情況,配合聯驗部門做好勘驗工作。
第十五條 聯驗部門聯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設計文件的要求分別進行各單項驗收。
現場勘驗時限: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不超過1個工作日,10萬平方米以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F場勘驗完成后,各聯驗部門聯驗人員當場在《益陽市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聯合驗收意見匯總表》上簽署專項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驗收中存在問題的處理,對不直接影響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且能通過事后監(jiān)管落實的問題,可由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作出承諾,在限期內整改落實到位。對驗收中存在仍需復驗的問題,聯驗部門應當場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將整改的事項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其中整改期限應商建設單位確定)。復驗時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且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建設單位應在承諾時限內整改完畢,逾期可視為整改不合格。
驗收整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驗收部門的,建設單位應申請聯合復驗。
第五章 辦結告知
第十七條 相關聯合驗收參與部門應自現場勘驗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書面結論性文書送達聯驗機構。
第十八條 聯驗機構在聯合驗收部門專項驗收文書送達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益陽市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聯合驗收辦結通知書》,符合備案條件的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并告知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時限內到窗口領取或按建設單位要求郵寄送達。
經聯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工程,各相關聯合驗收部門必須在專項驗收文書中說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法定依據。
第十九條 聯合驗收實行超時默認和缺席默認制度。各聯合驗收參與部門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辦結相關事項,逾期未提供書面驗收意見或缺席聯合驗收的,視為同意通過聯合驗收,并承擔相應責任。
因建設單位整改等原因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辦結時限內,但應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益陽市中心城區(qū)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和聯合驗收暫行辦法》(益政辦發(fā)〔2014〕22號)同時予以廢止。
附件:中心城區(qū)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