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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建質監(jiān)函〔2020〕16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關于印發(fā)《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0-02-17    
核心提示:?瓊建質監(jiān)函〔2020〕16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

?瓊建質監(jiān)函〔2020〕16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關于印發(fā)《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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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各質量檢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確保我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現將《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聯(lián)系。

(聯(lián)系人:陳奕柳???聯(lián)系電話:6534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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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0年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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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實施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裝飾材料、構配件實施見證取樣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檢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檢測資質證書,開展質量檢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日常監(jiān)督檢查可委托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實施。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規(guī)模提出檢測機構數量的控制規(guī)劃,作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和登記審查的參考依據。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托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檢測信息平臺”)對全省質量檢測實施信息化監(jiān)管。?

第二章?檢測資質管理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yè)務范圍,分為見證取樣檢測資質和專項檢測資質,檢測機構可同時取得見證取樣檢測資質和專項檢測資質。海南省檢測機構資質審批的質量檢測業(yè)務內容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分別見附件一(質量檢測的業(yè)務內容)和附件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資質許可范圍內的質量檢測工作。

從事本辦法附件一之外的質量檢測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申請檢測資質的,應當提交下列的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份;

(二)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內相對應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掃描件;

(三)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首次申請應提供儀器購買發(fā)票原件及掃描件;

(四)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八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及資質審批有關規(guī)定受理申報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頒發(fā)《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不予審批,并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檢測機構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的,原資質證書無效。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證書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yè)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十條?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人員、設備、工作場所、技術、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應檢測資質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內不得承攬新的檢測業(yè)務;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三章??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開展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誠信檔案手冊,通過檢測信息平臺實施質量檢測。

檢測機構建立誠信檔案手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附表;

(二)檢測資質證書原件;

(三)誠信守法承諾書。

第十四條?檢測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建設工程試驗檢測知識和能力,經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工作。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

第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測人員實行定期培訓學習制度,并對其培訓學習和從業(yè)情況進行記錄。

?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內不得從事檢測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誠信“黑名單”

(一)篡改或偽造質量檢測數據的;?

(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三)未按有關規(guī)范、標準和檢測信息平臺的規(guī)定進行質量檢測的;

(四)未按要求參加培訓學習的;

(五)同時受聘于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的;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同一單位工程的同一檢測項目不得同時委托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yè)務。對于檢測項目中的個別參數,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頻次低,需要由其他檢測機構進行該項目參數檢測業(yè)務的,不屬于轉包。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應使用符合檢測信息平臺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受理檢測業(yè)務、采集檢測數據、出具檢測報告、上傳檢測信息。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應在收驗樣區(qū),鋼材力學性能檢測、混凝土力學性能檢測、節(jié)能材料及門窗檢測等檢測位置安裝高清遠程視頻監(jiān)控設備,監(jiān)控視頻實時上傳到檢測信息平臺,視頻影像保存不少三個月。

第十九條?檢測資質、儀器設備、檢測人員、見證員、取樣員等基本信息應按規(guī)定錄入檢測信息平臺,未錄入信息或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開展相應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條?取樣員和見證員應按照相關規(guī)范、標準和檢測信息平臺的規(guī)定進行取樣和送樣,對送檢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檢測機構應按照有關規(guī)范、標準和檢測信息平臺的規(guī)定進行收樣和檢測。檢測數據實時上傳的檢測項目必須按要求實時上傳到檢測信息平臺。

同一檢測試驗項目應當由兩名及以上的持證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檢測人員應當對檢測操作的規(guī)范性和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應按規(guī)定通過檢測信息平臺出具帶防偽二維碼的檢測報告,帶有該防偽二維碼的檢測報告方可作為竣工驗收資料。

檢測報告應按規(guī)定采用全省統(tǒng)一的格式,經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和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數量、時間等要求,留置已檢測的試樣。

第二十四條?檢測機構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檢測項目分類,按年度連續(xù)編號,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數據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jiān)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和保持與其承擔的檢測工作類型、范圍和工作量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各種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檢測機構對檢測過程中發(fā)現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檢測結論不合格的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監(jiān)督該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報告。

對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單獨建立臺賬,并定期報當地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二十九條?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fā)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委托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檢測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否按規(guī)定采用全省統(tǒng)一的檢測報告格式、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五)是否按現行有效的技術標準和通過檢測信息平臺實施質量檢測;

(六)儀器設備及環(huán)境條件是否符合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能力驗證或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fā)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檢測信息平臺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五)對檢測機構不良行為信息進行采集記錄。

在監(jiān)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按規(guī)定權限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三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管理辦法記相應的不良行為記錄和扣分,誠信評價結果作為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資質資格管理、動態(tài)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檢測機構行為之一的,列入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黑名單”,公布期限一年,采取最嚴格監(jiān)管措施。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的;

(三)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逃避監(jiān)管,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內部試驗室的檢測行為,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日頒布的《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瓊建質監(jiān)〔2016〕?27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暾垯z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
  (二)有質量檢測、施工、監(jiān)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的縣(區(qū))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

 ?。ㄈ┯蟹祥_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鼗A工程檢測類
  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ǘ┲黧w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類
  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邊遠的縣(區(qū))可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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