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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交〔2020〕11號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日期:2020-04-08    
核心提示:浙交〔2020〕11號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yè)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

浙交〔2020〕11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yè)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和項目復工復產的決策部署,維護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擔風險,推進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鑒于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因素,現(xiàn)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因疫情防控發(fā)生的專項費用,允許在合同暫列金中列支。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的項目,因防疫需要而組織實施的專職人員投入和檢查管控、現(xiàn)場駐地和施工區(qū)域采取的封閉式及防護隔離措施、防疫物資配備使用、用工應急采取的包車運送等發(fā)生的專項費用,可按實計取或按每人每天 40 元的標準包干計取,經監(jiān)理和業(yè)主核實后,允許在合同暫列金中列支。

二、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允許啟動應急性臨時材料價格調整機制。受疫情影響的項目和施工合同段,材料價格調整在合同中已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材料價格調整在合同中未作約定或受影響的材料未納入合同調整范圍的,合同雙方可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行應急性臨時調整,合理分擔因疫情而可能導致的市場材料漲價過快的風險。承包方分擔的風險幅度可按不同材料的基價大小以 3%~5%范圍內設定,超出部分由發(fā)包方承擔。允許應急性臨時調整的有效期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開始至疫情解除后順延 3 個月。
      在疫情影響期間,我廳將加強對市場材料價格的動態(tài)監(jiān)控,加密材料調查發(fā)布頻率,對主材及地材等材料的價格信息發(fā)布頻率由一季一發(fā)布調整為一月一發(fā)布,有效服務工程項目需要。
造價學社發(fā)布。

三、因疫情而影響工期的,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費用補償機制。因疫情而影響的工期,合同工期應相應順延,具體按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對于合同工期確實難以順延的項目,為確保原定工期,施工單位采取調整完善施工組織方案,加大人員、設備和資金投入等措施所發(fā)生的費用,應按相關規(guī)定由發(fā)包人合理承擔。

四、新開工項目應完善合同價格調整條款。對于新開工項目,應充分考慮疫情等因素可能帶來的人工、材料、機械等費用上漲的影響,完善合同調價約定,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2月18日
(聯(lián)系人: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陳亮;電話:0571-8378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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