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文件
通建價[2016]11號
南通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我市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信息發(fā)布工作調整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我省建筑業(yè)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yè)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蘇建價〔2016〕15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價稅分離”的原則,現(xiàn)就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我市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信息發(fā)布工作調整的有關內容和實施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營改增后,根據不同的計稅方式,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發(fā)布內容調整為含進項稅材料指導價(以下簡稱“含稅價格”)、不含進項稅材料指導價(以下簡稱“除稅價格”)兩個部分。
(一)、材料含稅價格為包含采保費的預算單價,含稅價格=出廠原價(含運輸費)+采購保管費=出廠原價(含運輸費)×(1+2%);其中出廠原價按市場實際交易價格水平確定,包含了供銷部門進貨費、供銷部門經營費和包裝費等有關費用,不包括包裝品押金,也不計減包裝品殘值。場外運輸費指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包括裝卸費、運輸費、運輸損耗及附加費用等。以上出廠原價及場外運輸費均為含稅價格。采購保管費指材料部門為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過程中所需的各項費用,包括采購費、倉儲費和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等內容。采購保管費=出廠原價(含運輸費)×2.0%(二)、除稅價格是指按增值稅下不含進項稅額的價格,包括不含進項稅額的材料供應價、運雜費以及采購保管費。除稅價格=出廠原價(含運輸費)/(1+增值稅率)+出廠原價(含運輸費)×2%=【含稅價格÷(1+2%)】/(1+增值稅率)+【含稅價格÷(1+2%)】×2%二、調整后的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刊登在《南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中,每月發(fā)布一次,發(fā)布日期為每月5日。除稅價格及含稅價格的組成內容均不包含相關讓利幅度。
三、材料由于分類不同,適用增值稅率不同,具體應按蘇建價〔2016〕154號附錄二中的增值稅稅率進行測算。如稅務部門實際征收稅率不同,應按稅務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于周轉材料、機械設備租賃,按照稅務部門規(guī)定,屬于有形動產租賃,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租賃除稅價格=租賃含稅價格/(1+17%)人工費由于沒有增值稅進項可抵扣項,因此人工費發(fā)布模板不調整。四、營改增后材料指導價的使用
材料指導價是指導性價格,指導各方主體合理確定、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手段,是各方主體在編(審)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決)算以及簽訂施工合同的依據。承發(fā)包雙方依據南通市造價處發(fā)布的材料指導價格確定工程合同價格及結算價格時,應充分考慮價格漲跌及市場波動等風險因素。營改增后含稅價格適用于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中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要求的工程項目,除稅價格適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項目。五、材料價格信息發(fā)布模式調整
序號材料編碼材料名稱規(guī)格計量單位除稅價格(元)含稅價格(元)備注其中序號、材料編碼、規(guī)格、計量單位等的編制要求仍按通建價[2014]25號文執(zhí)行。
六、本通知與蘇建價〔2016〕154號文件配套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處聯(lián)系。
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2016年5月3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南通營改增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發(fā)布工作調整,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通建價[2016]11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