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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建價[2018]34號文件福建省造價糾紛調解和定額問題解答解釋事項

   日期:2022-11-23    
核心提示:福建省造價糾紛調解和定額問題解答解釋事項通知以閩建價[2018]34號文件印發(fā),就進一步完善福建定額問題解答與造價糾紛調解有關事
福建省造價糾紛調解和定額問題解答解釋事項通知以閩建價[2018]34號文件印發(fā),就進一步完善福建定額問題解答與造價糾紛調解有關事項作了通知。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文件 閩建價[2018]34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定額問題解答與造價糾紛調解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qū)市造價站、平潭綜合實驗區(qū)造價站,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2015]230號)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為切實做好為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服務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定額問題解答與造價糾紛調解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明確職責分工各級造價站應遵循分級管理,屬地與就近服務原則,按照各自職責為社會提供便捷服務。(一) 省造價總站負責的主要事項:1、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造價站來函或轉來的問題;2、定額等計價依據未明確或需要澄清的問題;3、其他應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二)各設區(qū)市造價站和平潭綜合實驗區(qū)造價站(以下統稱設區(qū)市造價站)負責的主要事項:1、定額等計價依據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2、工程所在地造價糾紛調解;3、其他應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三)縣級造價站負責的具體事項由設區(qū)市造價站確定。二、完善定額問題解答(一)現行定額等計價依據在施行過程中,對個別內容存在不明確或有歧義的,咨詢人可就近向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提請定額問題解答。對于非我省計價依據、屬于造價基礎知識的、現行計價依據已經明確的、已經取消的計價依據、招標投標與合同爭議等問題,不在解答范圍。(二)定額問題解答限于幫助咨詢人理解定額等計價依據,不作為造價爭議的直接依據。對于定額等計價依據未明確需要書面澄清或解釋的,省造價總站將以《問題解答》形式予以公布。(三)設區(qū)市造價站出具的書面解答,應同時報備省造價總站。(四)設區(qū)市造價站在提供定額問題解答技術服務工作中,應做好登記,并將有關定額問題定時反饋省造價總站。三、做好造價糾紛調解(一)在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計價產生爭議的,可向工程項目所在地造價站提請造價糾紛調解。(二)設區(qū)市造價站應認真做好造價糾紛調解工作,及時安排調解,化解糾紛,并做好登記與統計。確有必要的由設區(qū)市造價站提請省造價總站予以安排調解。(三)提請造價糾紛調解的,應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材料,具體包括:當事各方單位介紹信、有效證件及共同簽署的造價糾紛調解申請書;與調解問題相關的施工圖、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資料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其他相關資料。(四)對未攜帶單位介紹信和有效證件的、當事人各方未到場的、提供資料不全不實的、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各級造價站可不予安排調解。四、做好公開接待日集中服務和日常服務(一)各級造價管理機構應確定每周公開接待日,并向社會公開,集中提供定額問題解答與造價糾紛調解服務,同時也要做好日常接待咨詢服務。(二)在公開接待日期間,各級造價管理機構應力保專業(yè)人員到位,專業(yè)人員不足的,可組織社會專家共同參與。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無法在公開接待日提供服務的,應調整安排時間做好解答服務工作。五、試行網絡預約服務(一)在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站上,設立“定額問題解答與造價糾紛調解網絡預約平臺”(以下簡稱“預約平臺”)。(二)省造價總站試行網絡預約服務,向省造價總站提請定額問題解答或造價糾紛調解的,可通過預約平臺提前預約,省造價總站將優(yōu)先予以安排。(三)設區(qū)市及縣(區(qū))造價站也可以使用網絡預約平臺開展預約咨詢服務。六、建立考評通報制度省造價總站每年將對各地開展定額問題解答和造價糾紛調解工作情況進行考評與通報。七、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開始實施。閩建價[2017]25號文件、閩建價[2017]40號文件同時廢止。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2018年8月20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福建省造價糾紛調解和定額問題解答解釋事項,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閩建價[2018]34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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