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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

   日期:2022-12-24    
核心提示: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于2007年執(zhí)行,制定的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于2007年執(zhí)行,制定的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共計7章30條,旨在規(guī)范湖北省工程造價技術咨詢行為。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工程造價技術咨詢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造價技術咨詢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解決建設工程造價技術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 號令)、《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設項目(含公共建筑)的工程造價技術咨詢活動。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應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遵循依法、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正確執(zhí)行國家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規(guī)范、定額及相關規(guī)定。第二章 工程造價技術咨詢機構的職責第四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對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類建設工程定額和相關文件及與建設工程造價相關的合同條款的技術咨詢解釋工作,指導各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程造價技術咨詢工作;各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地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各類建設工程的技術咨詢工作。第五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過程中共同性的問題,統(tǒng)一在《湖北工程造價管理信息》上發(fā)布。第六條 省及各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的來涵,一般宜采取協(xié)調(diào)會的方式處理,確需要復函的,應由接待人員起草,部門負責人審核,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并加蓋公章。各地建設造價管理機構的復函,須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備案。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指定專門的專業(yè)人員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工作,在咨詢過程中,若遇特殊或疑難問題,應組織專業(yè)人員討論,提出具體意見后再作出答復。第八條 對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應由司法部門或仲裁機構書面來函,經(jīng)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有關負責人審定后,再作出答復。一般不受理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咨詢要求或申請。第三章 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的工作程序第九條 來訪人員憑單位介紹信或工程造價人員執(zhí)業(yè)(從業(yè))資格證件,如實填寫《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登記表》后,方予受理。對已受理的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的信函、傳真、郵件,受理人員做好登記工作后,方可進行處理。第十條 為維護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的嚴肅性、公正性,接待人員應全面掌握工程實際情況,對有爭議的問題,發(fā)、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技術咨詢單位各方人員應同時到場,真實地陳述問題及各自的意見,出具相應的技術資料(包括圖紙、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答疑、變更及簽證等)。第十一條 對沒有加蓋單位公章的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函,一般不予書面答復,如有特殊緊急問題,各方加蓋公章后,可用傳真或郵件(需要蓋有單位公章的掃描件)報送各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第十二條 除建設工程各類定額內(nèi)容及相關配套的規(guī)定外,—般不進行電活咨詢。涉及到有爭議的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問題,接待人員不得電話咨詢。第十三條 對建沒工程造價技術咨詢過程有爭議問題,受理來函后,接待人員必須深入實際,認真調(diào)查研究后,才能書面復函。對來函中的問題,如有關資料上已明確的,或超出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范圍的,不予回復。第四章 工程造價技術咨詢接待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 接待人員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解釋建設工程造價的政策及相關問題。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第十五條 接待人員應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以權謀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當事人索要或收受財物。第十六條 接待人員應當及時回答和處理咨詢的有關建設工程造價問題,能當場解決的問題當場解決,當場不能解決的要說明情況,并告知當事人回答期限。不能當場解決的一般問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不能當場解決的特別問題,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第十七條 來函要求回復的,應由接待人員起草復函文件,經(jīng)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才能簽發(fā)。涉及重大技術問題,應由相關技術人員集體研究作出結論意見。第十八條 接待人員必須認真填寫《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向登記表》,并做好歸檔工作。接待人員必須由受理部指定,且由二個以上的人員組成。第十九條 接待人員不能接待沒有登記的來訪人員,也不能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名義私自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的活動。外出咨詢時必須持有建設工程造價管業(yè)機構的介紹信。第二十條 接待有權回避或拒絕回答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無關的問題。第五章 工程造價技術咨詢來訪人員的責任和義務第二十一條 來訪人員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進行技術咨詢活動。第二十二條 來訪人員應真實、清楚地填寫《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登記表》。填表人員對其填寫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三條 來訪人員對接待人員的處理意見或建議有異議,應當面提出并陳述理由,也可以用書面和電話形式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反映真實情況。第二十四條 來訪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對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地表述和提供必要依據(jù),對接待人員解答的問題,不得做虛假的傳播。第二十五條 來訪人員對接待人員的技術咨詢活動不得錄音、攝像,來訪人員的筆錄不作為解釋依據(jù)。第二十六條 來訪人員對咨詢的問題要按《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登記表》中的要求,填寫對接待人員處理意見或建議的反饋意見。第六章 工程造價技術咨詢接待的收費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建設工程各類定額內(nèi)容及相關配套的規(guī)定的技術咨詢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八條 對建設工程各類定額內(nèi)容及相關配套的規(guī)定的技術咨詢以外的其它異議的處理(如標底的復核、結算的審核等),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咨詢費用。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解釋。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管理辦法,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相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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