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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37號)

   日期:2023-02-01    
核心提示: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37號2005年1月1日,
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37號2005年1月1日,商務部發(fā)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美國公司稅率為46%,日本公司稅率為46%,韓國公司稅率為7%-46%。2008年6月23日,商務部發(fā)布2008年第19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將株式會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2.3%。2009年5月26日,商務部發(fā)布2009年第36號公告,決定由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繼承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7%的反傾銷稅率;以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2009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fā)布2009年第10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期終復審立案調查,同時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反傾銷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fā)布2010年第92號公告,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和2009年第36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1年8月4日,商務部發(fā)布2011年第44號公告,決定由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 System Ltd.)繼承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7%的反傾銷稅率。以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2012年7月16日,商務部發(fā)布2012年第37號公告,決定由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繼承原株式會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3%的反傾銷稅稅率。以株式會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2013年3月1日,商務部發(fā)布2013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將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 System Ltd.)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9.1%,將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7.9%。2015年12月30日,商務部發(fā)布2015年第7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期終復審立案調查。2016年12月30日,商務部發(fā)布2016年第78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務部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2009年第36號公告、2010年第92號公告、2011年第44號公告、2012年第37號公告和2013年第9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21年12月31日,應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47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的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復審裁定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二、反傾銷措施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根據(jù)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4年第96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被調查產品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根據(jù)國際電信聯(lián)盟電信標準化部門(ITU-T)建議的單模光纖標準,G.652單模光纖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號。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shù)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shù)在15~18ps/nm.km?!≈饕猛荆悍巧⑽灰茊文9饫w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yōu)點,主要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和緊套光纜等,能夠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包括長途網、市內城域網,以及接入網等在內的通信骨干網。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90011000,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型號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根據(jù)商務部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2009年第36號公告、2010年第92號公告、2011年第44號公告、2012年第37號公告、2013年第9號公告和2016年第78號公告的規(guī)定,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日本公司:所有日本公司 46%韓國公司:1.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 9.1%(LS Cable & System Ltd.)2.韓國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 7.9%(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3.其他韓國公司 46%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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