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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定(2007)21號文件南通市鋼材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問題處理意見

   日期:2023-04-11    
核心提示:通建定(2007)21號文件南通市鋼材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問題處理意見南通市造價處發(fā)文通建定(2007)21號關于對當前鋼材等主要建筑
通建定(2007)21號文件南通市鋼材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問題處理意見 南通市造價處發(fā)文通建定(2007)21號"關于對當前鋼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問題處理的指導意見",對鋼材等主要材料的價格上漲問題提出三條處理意見。 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文件 通建定(2007)21號 南通關于對當前鋼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問題處理的指導意見 各縣(市)、區(qū)造價處、有關單位: 進入5月份以來,全市幾種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幅較大,其中鋼材價格漲幅最大,給工程計價帶來不確定因素。為正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與施工生產(chǎn)安全,根據(jù)省建設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對當前鋼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問題處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省建設廳蘇建價(2005)593號文明確要求,實行工程清單招標的工程應當采用固定單價合同,以體現(xiàn)風險共擔的原則,對于采用固定單價的合同,在主要材料價格漲跌超出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可預見的范圍時,材料單價可以調整,調整幅度為:以我處發(fā)布的材料指導價為準,若超過開標時指導價10%,10%以內(nèi)部分由承包人承擔,10%以外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二)對于采用了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的建設工程,且合同專用條款中沒有明確風險費用計算范圍,合同總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結合材料價格的上漲幅度或我處發(fā)布的指導價調整文件,按上述(一)調整幅度進行調整。(三)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廣大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yè)應以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chǎn)為第一,規(guī)范合同簽訂和合同管理,正確合理處理當前因材料價格過渡上漲引起的工程造價矛盾糾紛和爭議。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南通市鋼材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問題處理意見,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通建定(2007)21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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