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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價[2016]18號文件南通營改增后甲供材料計價方法試行

   日期:2023-04-27    
核心提示:通建價[2016]18號文件南通營改增后甲供材料計價方法試行南通造價處發(fā)文通建價[2016]18號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進一步明確甲供材
通建價[2016]18號文件南通營改增后甲供材料計價方法試行 南通造價處發(fā)文通建價[2016]18號"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進一步明確“甲供材料”計價方法的通知 (試行)",就營改增后甲供材料的計取方法做了明確通知。 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文件 通建價[2016]18號 南通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進一步明確“甲供材料”計價方法的通知 (試行)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蘇建價[2016]154號)文件精神,我省建筑業(yè)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我市進一步明確“甲供材料”計價方法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一、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設方或工程發(fā)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類材料物資、動力等給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墊付采購資金、材料發(fā)票交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fā)包方)會計處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約定負責其工程施工作業(yè),并向工程建設方或工程發(fā)包方收取工程款項。二、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甲供材料費應計入綜合單價中,并計取相應的措施項目費及相關規(guī)費等費用。甲供材料不屬于承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向發(fā)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范圍之內。因此,在計算工程造價時,甲供材料和甲供設備費用應在計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設備的現場保管費后,在稅前扣除。三、營改增后采用甲供材料的建設工程,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按照2013版計價規(guī)范附錄L.1的規(guī)定填寫《發(fā)包人提供材料和設備一覽表》,寫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未寫明交貨方式和交貨地點的,視為甲供材料運送至施工現場指定地點并由發(fā)包人承擔甲供材料的卸力費用。其材料價格按《南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發(fā)布的材料指導價取定(指導價沒有的按市場信息價或市場詢價);同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甲供材料費扣除的具體方法。招標文件中甲供材料價格的組成應按下列要求計算:甲供材料含稅預算價格=出廠原價(含運輸費)+采購保管費=出廠原價(含運輸費)×(1+2%)甲供材料除稅預算價格=出廠原價(含運輸費)/(1+增值稅率)+出廠原價(含運輸費)×2%其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甲供材料單價為除稅價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甲供材料單價為含稅價格。四、編制招標控制價時,甲供材料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名稱、規(guī)格、價格計入綜合單價中,并作為計取相關費用的基礎;同時扣除甲供材料費用時,其單價應按招標文件中的單價為準,數量則應以省市計價定額中的材料含量為準。五、投標人投標時,甲供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甲供材料價格應計入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并作為計取相關費用的基礎,不得更改或變動,數量由投標人根據自身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自主確定。同時在投標報價中應明確扣除甲供材料的數量及費用等。六、發(fā)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供材料價款扣除的價格、時間以及領料量超出或少于所報數量時價款的處理辦法。沒有約定時,按下述原則執(zhí)行:1.結算時甲供材料應按發(fā)包人實際采購材料的加權平均價格(含運費及采購保管費)計入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承包人扣除甲供材料價款時,應按甲供材料實際采購價格(含運費及采購保管費)除以1.01扣除(1%作為承包人的現場保管費)。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甲供材料按除稅(扣除可抵扣進項稅)價格扣除;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工程,甲供材料按含稅(含可抵扣進項稅)價格扣除。2.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原則上應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發(fā)包雙方確認的綜合單價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確定扣除甲供材料的數量,承包雙方對甲供材料的數量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照相關工程的計價定額同類項目規(guī)定的材料消耗量計算。3.領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所報數量時,超出部分的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照發(fā)包人采購材料的加權平均價格支付給發(fā)包人;領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所報數量時,節(jié)余部分的甲供材料歸承包人。七、招投標中標價已經下浮的工程,甲供材料費以及甲方認價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計算基礎,建設工程承發(fā)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八、本辦法與《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蘇建價〔2016〕154號文)配套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處聯系。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2016年6月15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南通營改增后甲供材料計價方法試行,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通建價[2016]18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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