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標定字[2016]33號文件山東省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費率標準調整 山東省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費率標準調整的魯標定字[2016]33號文件于2016年8月印發(fā),這份33號文件明確了社會保障費費率分別按1.52%和1.3%執(zhí)行。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文件 魯標定字[2016]33號 山東關于調整社會保障費費率的通知 各市標準定額站(造價處、辦)、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減輕企業(yè)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fā)〔2016〕10號)和省住建廳、省財政廳《關于落實魯政發(fā)〔2016〕10號文件進一步做好建筑企業(yè)養(yǎng)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16〕21號)文件的精神,降低企業(yè)社會保障性支出,減輕建筑企業(yè)用工繳費負擔,經研究測算,決定調整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社會保障費的費率標準,現予以發(fā)布。一、調整后的社會保障費的費率標準見附件。二、2016年5月1日起新開工的工程項目執(zhí)行本費率標準。附件:社會保障費費率調整表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2016年8月17日附件:社會保障費費率調整表 計稅方法原費率調整后的費率增值稅一般計稅法3.09%1.52%增值稅簡易計稅法2.6%1.3%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山東省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費率標準調整,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魯標定字[2016]33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