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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

   日期: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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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以湘建監(jiān)督[2021]36號文件下發(fā),本版湖南省房建市政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共計33條內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文件 湘建監(jiān)督[2021]36號 關于印發(f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建設監(jiān)督處。聯(lián)系電話: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2021年6月16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2號)《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fā)〔2019〕31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工程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第四條 投標人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已取消資質核準的,不得強制要求資質作為條件。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fā)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或者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yè)績。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的,應當根據(jù)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lián)合體協(xié)議中明確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lián)合體各方應按照各自承擔的工作范圍所對應的資質來確定資質等級。第五條 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需要,以及項目發(fā)包時所處的設計階段編制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招標人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招標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資料、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圖紙為可編輯的CAD版本)等;(二)招標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guī)模、功能、質量、安全、環(huán)境保護、工期、投資限額等的明確要求,設計指標要點、有關建設標準、技術標準、驗收標準,主要材料設備的參數(shù)指標、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能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要求;(三)最高投標限價;(四)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提交要求;(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六)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明確投標人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要求,技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優(yōu)化建議、項目重點難點考慮、編制施工圖的關鍵部位、工程詳細說明、設備方案)的編制深度,投標報價的編制方法和要求。招標人視項目具體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未中標人編制技術方案的補償。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全套施工圖的,招標人必須給予未中標的合格投標人一定補償。第六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鼓勵招標人和投標人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第七條 企業(yè)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第八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明確的投資估算或者工程概算,確定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由招標項目的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總承包其他費等組成。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投資估算或者初步設計概算的相應金額。招標文件應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和編制依據(jù)。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所處的設計階段、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5日,其中政府投資的大型建設工程(不含專業(yè)工程,大型工程的標準按《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工程規(guī)模標準》(建市〔2007〕171號)》),以及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0日。第十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yōu)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第十一條 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審因素包括技術方案、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投標報價。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合格制資格預審指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不應泄露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名稱和數(shù)量。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的應重新招標。第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一)初步設計完成后啟動的招標,評標委員會一般由7人及以上單數(shù)組成;(二)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完成后啟動的招標,評標委員會一般由9人及以上單數(shù)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技術、經(jīng)濟類等方面專家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總人數(shù)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技術、經(jīng)濟類專家包括設計、施工和工程造價專業(yè)。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資格條件和專業(yè)能力。政府投資工程確有需要委派招標人代表的,須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批準。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chǎn)生,評標工作由其主持。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技術方案中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應采用分組(設計評審組、施工組織評審組)評審,各小組成員數(shù)量為3人及以上,分組方案應當經(jīng)全體成員同意。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熟悉以下內容:(一)招標的目標;(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三)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質量標準和工程總承包工期要求;(四)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評標辦法和評標過程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五)其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shù)據(jù)。第十八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問題,現(xiàn)場應當提請行政監(jiān)管部門解釋。對招標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問題,現(xiàn)場應當提請招標人澄清。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進行表決并予記錄。第十九條 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第二十條 形式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二)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內容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三)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資格審查文件及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guī)定的。第二十一條 資格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一)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補正的?;蛘咛峁┑某吻濉⒄f明、補正無法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三)工程總承包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及其項目的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等的配備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guī)定及招標文件要求的。第二十二條 響應性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小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招標范圍的;(二)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的;(四)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或者保修承諾低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的;(五)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提供投標擔保的;(六)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第二十三條 詳細評審因素包括技術方案、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以及投標報價。進入詳細評審的合格投標人超過9個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規(guī)定對所有合格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也可以規(guī)定按照技術方案和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9個合格投標人進入后續(xù)評審。技術方案評審包括總承包方案、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建筑信息模型及其它,招標人根據(jù)工程類別和工程總承包項目啟動的設計階段確定評審計分方法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技術方案評審采用暗標進行評審。軌道、機場等超大型特殊項目,經(jīng)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根據(jù)項目實際,在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中調整相應獎項設置,并可對報價評審中的β值和評審因素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權數(shù)予以調整。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包括投標人業(yè)績、財務情況、企業(yè)優(yōu)良信息、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及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和答辯。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要求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項目管理組織方案、項目安全、質量、費用管控和進度控制等方面問題進行答辯。要求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工程業(yè)績情況。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業(yè)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用于資格要求的類似工程業(yè)績原則上為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50%的(四舍五入取整數(shù),下同)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項目業(yè)績;用于評審加分的類似工程業(yè)績原則上為招標項目相關指標70%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項目業(yè)績。相關指標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采用層數(shù)、高度、建筑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者面積、橋梁長度或者面積或者跨度或者結構、管道直徑或者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斷面面積、供水能力、供氣能力、供熱能力、污水處理能力、垃圾處理能力、園林綠化規(guī)模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最高投標限價小于3000萬元的采用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最高投標限價小于1000萬元的采用施工專業(yè)承包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不得將類似工程業(yè)績作為資格條件。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jīng)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一)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二)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shù)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fā)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技術方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設定報價評審警戒線。報價評審警戒線為低于進入報價評審的合格投標人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的95%。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低于報價評審警戒線的投標人的報價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一)經(jīng)評審論證,出具書面意見,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成本的;(二)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第三十條 投標報價小于基準價92%的,視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第三十一條 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其報價為無效報價,應當否決其投標。評標委員會應將成本評審過程中,認定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并記錄在案。第三十二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推薦不超過3個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投標人評標總得分相同時,按照其投標報價由低至高排序。投標報價也相同時,依次按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技術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時,由評標委員會投票確定排序。評標專家簽署評標報告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評標結果進行復核。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6 月 30 日止。附件:1.湖南省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辦公室 2021年6月17日印發(fā)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湘建監(jiān)督[2021]36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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