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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法[2020]63號文件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

   日期:2023-10-22    
核心提示:合公法[2020]63號文件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以合公法[2020]63號文件下發(fā),該合公法[
合公法[2020]63號文件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 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以合公法[2020]63號文件下發(fā),該合公法[2020]63號文件公布的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共計十五條內容。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文件 合公法[2020]63號 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已經(jīng)我局研究通過,并經(jīng)市司法局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20-022”,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2020年4月8日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一、為推進合肥市工程總承包的發(fā)展,幫助招標人更好地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guī)〔2019〕12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省住建廳《關于推進工程總承包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建市〔2018〕139號),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導則。二、本導則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yè)按照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招標人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三、合肥市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導則。采用裝配式或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的項目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四、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五、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yè)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六、不適宜情形。(一)工程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前期條件不明確、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二)工程時間緊迫,無法確保投標人有充足的時間對招標文件進行仔細研究和核查招標人需求的項目;(三)建設內容涉及較大數(shù)量地下工程的項目(綜合管廊項目除外);涉及以上情形的項目,如需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招標,在招標投標過程、履約過程中存在隱患和風險,建議招標人謹慎采用。七、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重點在于考慮投標人的綜合管理能力。工程總承包項目資格條件設置時,可考慮以下要求:(一)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二)在資格條件設置時,允許設置一個投標人業(yè)績和一個項目負責人(項目經(jīng)理)業(yè)績,且業(yè)績金額(規(guī)模)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概算價(最高投標限價、規(guī)模)的70%。考慮到目前建筑市場上具有工程總承包業(yè)績的單位較少,為鼓勵競爭,促進工程總承包行業(yè)發(fā)展,在招標時不宜將工程總承包業(yè)績作為資格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其編制單位可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不得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八、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中至少應明確下列事項:(一)發(fā)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地質勘察資料、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文件)等基礎資料。(二)招標的內容和范圍主要包括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內容及范圍、規(guī)模、功能、質量、安全、節(jié)約能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期、驗收、投資限額等量化指標,有關建設標準、技術標準,以及主要設備參數(shù)和指標等。(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四)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五)未中標方案如需給予補償?shù)?,補償標準及支付方式應在招標文件明確。(六)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金額及提交要求。(七)工程分包的規(guī)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許分包的專業(yè)及范圍。(八)是否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及有關技術指標等。(九)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能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要求。(十)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文件應包括設計圖紙、工程詳細說明、設備方案、分包方案、資信業(yè)績、項目管理組織方案、投標報價清單。招標文件不能達到或者滿足上述要求的項目,視為不具備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條件。九、工程總承包項目優(yōu)先采用綜合評分法。十、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總價合同。十一、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總價包干、單位經(jīng)濟指標包干、全費用綜合單價包干、模擬工程量清單報價等計價模式。除發(fā)生本導則規(guī)定的應當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或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另行約定調價原則和方法外,在招標人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予調整。十二、工程總承包招標在需求統(tǒng)一、明確的前提下,由投標人根據(jù)給定的概念方案(或設計方案)、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標準,自行編制估算工程量清單并報價。建議采用總價包干的計價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納入總價包干范圍,可采用模擬工程量的單價合同,按實計量。如需約定材料、人工費用的調整,建議招標時先固定調差材料、人工在工程總價中的占比,結算時以中標價中的工程建安費用乘以占比作為基數(shù),根據(jù)事先約定的調差方法予以調整。如果工程總承包招標時,不確定建設規(guī)模與建設標準,不采用總價包干合同,采用下浮率報價與最終批復概算作為上限價的結算方式,存在較大風險。中標人在設計時偏好采用利潤率高的材料或無法定價的設備,發(fā)包人在工程監(jiān)管時存在較大難度和廉政風險;措施費用由于難以定價,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管理難度和較大廉政風險;由于開口合同,上限價與概算批復額度相關,中標人存在不當謀利的可能。十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fā)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十四、由于工程總承包項目由企業(yè)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存在一定的風險,招標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在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公平、合理的風險分擔條款。招標人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一)招標人提出的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質量要求的調整;(二)招標人按照行業(yè)主管部門出臺材料價格調差相關規(guī)定對材料價格進行調整;(三)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區(qū)或者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和處置費用(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shù)仍斐傻纳鲜鰡栴},其損失和處置費應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六)因項目選址、拆遷、環(huán)保政策等變化,造成項目變更或取消。除上述招標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十五、招標人應當根據(jù)不同階段的設計文件,參考工程造價指標、概算定額等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時,可根據(jù)項目特點同時設置勘察設計、設備采購和施工的分項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經(jīng)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合公法[2020]63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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