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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2020]13號文件佛山疫情防控期工程造價計價材料設備價格

   日期:2023-12-07    
核心提示:佛建[2020]13號文件佛山疫情防控期工程造價計價材料設備價格佛山疫情防控期工程造價計價材料設備價格有關事項的佛建價[2020]13號
佛建[2020]13號文件佛山疫情防控期工程造價計價材料設備價格 佛山疫情防控期工程造價計價材料設備價格有關事項的佛建價[2020]13號文件于3月印發(fā),旨在加強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價計價管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 佛建[2020]13號 佛山市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和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市在建工程及節(jié)后擬開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履行和工程造價計價造成了重大影響,為保障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維護發(fā)承包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現就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響,對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價計價管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響為不可抗力因素。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依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中第9.10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有關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導致合同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該順延工期計算可從2020年1月23日(廣東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至本工程復工之日(滿足疫情防控和復工要求之日,最遲不遲于疫情解除之日)止,合同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合理確定順延的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免除該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二)在疫情防控期間承包人應發(fā)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照管的必要人員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施工承包人應收集留存現場照管人員的名單和有關費用憑證,作為計量依據。(三)各在建工程項目應工地疫情防控要求,所投入的防疫措施視為工地安全防護的重要內容,相應產生的防疫成本應列入工程造價。發(fā)承包雙方應共同確認有關實際費用支出情況。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引起人工、材料設備價格的大幅上漲風險,按以下原則處理:(一)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上漲風險應由發(fā)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已簽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約定與此不符的,發(fā)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xié)議重新約定。(二)材料設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風險承擔及調整辦法或其約定顯失公平的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xié)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風險承擔及調整辦法。(三)擬招標或未簽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人工、材料設備費用等可能上漲因素,合理約定人工、材料設備價格風險承擔及調整辦法,避免在合同履行階段出現爭議。三、在疫情防控期間緊急建設的政府應急工程項目,如合同約定采用“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計價的,其定額動態(tài)人工調整系數取為3.0;在此期間采購的建筑材料設備及物資,發(fā)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采購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計價。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請向市建設工程造價服務中心反映。佛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20年3月9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佛山疫情防控期工程造價計價材料設備價格,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佛建[2020]13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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