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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住建發(fā)[2016]47號文件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

   日期:2023-12-26    
核心提示:淮住建發(fā)[2016]47號文件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以淮住建發(fā)[2016]47
淮住建發(fā)[2016]47號文件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 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以淮住建發(fā)[2016]47號文件印發(fā),該淮住建發(fā)[2016]47號文旨在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工作。 淮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 淮住建發(fā)[2016]47號 關于印發(fā)《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工作,提高建設工程計價管理工作效率,切實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局組織制訂了《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窗彩凶》亢统青l(xiāng)建設局2016年3月29日抄送:省造價管理總站淮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辦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發(fā)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工作,切實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規(guī)定》(蘇建價〔2006〕383號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筑、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綠化、房屋修繕、仿古建筑、城市軌道交通等專業(yè))的計價解釋及爭議調解工作。第三條 計價解釋是指對國家、本省、本市發(fā)布的有關計價依據進行答疑與補充說明。爭議調解是指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執(zhí)行國家、本省、本市發(fā)布的計價依據時發(fā)生的分歧或矛盾進行調解。計價依據是指國家、本省、本市頒發(fā)的計價規(guī)范、計價定額(表)及相關的工程造價計價管理文件。第四條 計價解釋和爭議調解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我省計價依據,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行屬地管理,市工程造價管理處(以下簡稱“造價處”)受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委托,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工作。對各縣區(qū)造價管理機構進行業(yè)務指導??h區(qū)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該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當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難于答復、工程建設當事人對答復或調解意見有異議時,可報送上一級造價管理機構處理。第六條 因工程計價對專業(yè)技術要求高,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僅針對具有有效執(zhí)業(yè)證書的工程造價從業(yè)人員提出的問題進行解釋疑問或補充說明。第七條 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的范圍僅限于對工程計價定額與工程計價相關管理文件。第八條 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采用實名制,相關信息按指定表格(附件一、二或附件三、四)要求填寫。第九條 對于國家、本省、本市頒發(fā)的建設工程計價標準、規(guī)范、相關工程造價文件和各專業(yè)工程計價定額等計價依據已說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設工程計價解釋、爭議調解范圍的,不予書面答復。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價解釋和爭議調解申請,不予受理:1、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縣區(qū)工程未經當地造價管理機構先行解釋或調解的;2、未按規(guī)定提供資料的;3、造價管理機構已作出決定,并且申請人未再提出新的證據;4、上級造價管理機構已作出決定的;5、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6、已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7、各方參與人員無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證的;8、委托其他單位造價持證人員時,未提供授權委托書的。第二章 計價解釋第十一條 造價處統(tǒng)一受理,對咨詢工程所在地不屬于受理范圍的,直接告知咨詢人去該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咨詢。第十二條 對于受理的計價解釋,《計價解釋申請單》上必須由咨詢方明確解釋內容。如咨詢方委托造價咨詢單位的,應同時提交造價咨詢單位書面意見,書面意見上需單位蓋章以及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章。第十三條 對于受理的計價解釋,按照《造價處服務事項指南》(淮造價〔2015〕22號)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計價解釋。第十四條 對于特殊或疑難問題,根據需要到施工現場了解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后給予答復。第三章 計價爭議調解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發(fā)生工程計價爭議時,各方當事人均可申請調解。第十六條 計價爭議各方應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計價爭議調解申請單》,寫明爭議的事項、各自的觀點和理由,以上單位均需加蓋公章。如是造價咨詢單位還需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章。對于咨詢單位不配合的,造價處將給予通報批評,并在單位和個人信用評價中予以扣分。第十七條 計價爭議調解時,爭議各方法人代表或當事人(必須經法人代表授權)均需到場。爭議各方及審核(計)單位在調解中應明確一名造價持證人員擔任本方的調解代理人;如其中一方無造價持證人員的,可委托其他單位造價持證人員作為調解代理人。第十八條 爭議調解應提供下述資料:1、各方當事人分別蓋章的《計價爭議調解申請單》;2、咨詢人員的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證;3、項目的招投標文件、經備案的施工合同與補充協(xié)議;4、涉及爭議問題的工程其他有關資料。資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队媰r爭議調解申請單》、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證為必須提交資料,其他資料可以根據具體內容選擇性提交。受理人在省咨詢單位及人員數據庫中核實《計價爭議調解申請單》中明確的調解代理人的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證的有效性,對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條 爭議調解辦理程序:1、爭議各方共同報送《計價爭議調解申請單》;2、根據申請事項中工程項目涉及的專業(yè),確定專家(不少于3名)和會辦時間;3、根據爭議具體情況,可從造價專家?guī)熘谐槿∠嚓P專家參與處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項目資料提出解決方案;4、組織相關各方參與會辦,形成“會辦紀要”,各參會人員簽名后存檔;5、會辦結束后,造價處根據糾紛調解具體情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發(fā)放專家咨詢費。第二十條 經協(xié)調各方當事人對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根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或訴訟。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計價解釋和爭議調解的結果會不定期在淮安造價信息網和淮安工程造價管理刊物上公布。對于重復性咨詢,不再書面答復。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計價解釋和爭議調解的公正性,專家實行回避制度,與工程項目存在利益關系的專家不得參與調解,被抽取的專家應主動回避。對從事計價解釋和爭議調解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故意偏袒或違反計價依據等行為,造成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第二十三條 對涉及的各方單位及執(zhí)業(yè)資格人員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計價規(guī)范、弄虛作假、惡意欺瞞等行為的,予以不良行為記錄,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之一。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附件:淮安市計價解釋申請單、計價解釋記錄單、計價爭議調解申請單、計價爭議調解記錄單 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淮安市建設工程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實施細則,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淮住建發(fā)[2016]47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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