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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簽訂的注意事項

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 作者:佚名  發(fā)布時間:2014-12-26 07:38:26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條款,是明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權利義務的綱領性文件,從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等十一個方面闡述雙方權利義務,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內容,此處不再贅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在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將協(xié)商的權利交給雙方的體現(xiàn),其以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為基礎,又是一種升華。因此,重點闡述其注意事項:

一、工程師條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1.8條,明確了工程師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專用條款中則將工程師分為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和發(fā)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兩類,在簽訂該條款時,應注意明確工程師的職權范圍,監(jiān)理工程師的職權可以約定“依據(jù)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單位簽訂的《工程監(jiān)理合同》履行職責,將《工程監(jiān)理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而約定發(fā)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時,則應注意避免與監(jiān)理工程師職權相交叉,對于工程師的人員,可要求發(fā)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載明受托人姓名,職權,并約定如果工程師人員變更,則發(fā)包人應另行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應約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同時約定工程師的確認時間,并明確工程師在約定時間內未予認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認可。

三、合同價款與支付

依據(jù)建設部107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可將合同價分為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三種模式。

(一)固定價格合同,依據(jù)《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3.2條,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依照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將固定價格合同分為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固定總價是以設計圖紙、工程量及規(guī)范等為依據(jù),雙方協(xié)商認可一個固定總價,除因設計和工程范圍發(fā)生變更的情況,施工單價和施工量都不可調整,承包方要承擔工程量、工程單價變化的風險。固定單價則是指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jù)來計算合同價格,工程量是暫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據(jù)實際工程量予以調整的。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這一司法解釋的意義在于,雙方約定為固定總價合同,則無法申請司法鑒定,權利人喪失司法鑒定的途徑,如果約定為固定單價合同,則可請求法院對工程的工程量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注明風險調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別注意專用條款第25條,工程量確認的約定,注意施工中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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