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價發(fā)【2016】41號 關于對成都市等18個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的批復
各有關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你們關于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的請示收悉。根據(jù)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川建造價發(fā)[2014]439號)和《關于印發(fā)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系數(shù)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幅度及計日工人工單價〉表格的通知》(川建價發(fā)[2014]33號)的要求,現(xiàn)批準成都市等18個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幅度及計日工人工單價(見附件)。
此次批準的人工費調整幅度和計日工人工單價從2017年1月1日起與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配套執(zhí)行,2017年1月1日以前開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結轉工程量分段執(zhí)行。人工費調整的計算基礎是定額人工費,調整的人工費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礎(稅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