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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08]190號文件湖北調整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意見

   日期:2023-07-30    
核心提示:鄂建文[2008]190號文件湖北調整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意見湖北調整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意見以鄂建文[2008]190號文件下發(fā)于20
鄂建文[2008]190號文件湖北調整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意見 湖北調整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意見以鄂建文[2008]190號文件下發(fā)于2008年執(zhí)行,該鄂建文[2008]190號文件提出了湖北調整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意見。 湖北省建設廳文件 鄂建文[2008]190號 湖北關于調整部分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nóng)架林區(qū)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去年下半年以來,鋼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汽油、柴油、瀝青和銅、鋁、鋅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已經(jīng)大大超過發(fā)、承包人的正常風險預測范圍,由此引發(fā)工程結算糾紛增多,嚴重影響了發(fā)、承包雙方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為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規(guī)避市場價格風險,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對以上部分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則進行調整:(一)工程施工合同價格計取了風險包干費用,明確了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的,其材料價差調整原則: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風險包干幅度以內的部分,其價差不予調整;超過風險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著相互協(xié)商、風險共擔的原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調整。(二)工程施工合同價格計取了風險包干費用,但未明確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的,其材料價差調整原則:材料上漲幅度10%(含10%)以內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過10%的部分,由發(fā)、承包雙方本著相互協(xié)商、風險共擔的原則,雙方協(xié)商調整。(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確計取風險費用,不予調整材料價差的,發(fā)、承包雙方應參照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或雙方認定的材料價格,參照上述第(二)條價差調整原則,實事求是地協(xié)商調整價差。以上部分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調整,發(fā)、承包雙方必須簽訂補充協(xié)議,報當?shù)卦靸r管理部門備案。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了主要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及合同價款調整意見的,按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價差;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內沒有約定主要建設材料價格調整辦法的,可參照固定價格合同調整原則進行調整。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差的計算,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與施工期發(fā)、承包雙方認定的價格或當?shù)亟ㄔO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市場同期材料信息價格,計算價差。四、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承包人承擔。五、調整后的材料差價,按規(guī)定計取相關費用,按月結算。六、本指導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指導意見規(guī)定不符的,以本指導意見為準。已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進行調整。湖北省建設廳二00八年九月一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湖北調整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意見,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鄂建文[2008]190號文件信息請關注湖北定額站相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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