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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權力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違紀違法案件頻發(fā)多發(fā)
(一)“權力標”及“關系標”時有發(fā)生。一些地方和部門依法招標意識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動,計劃不周密,往往以時間緊、任務重,或以應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為由,隨意簡化程序和變更招標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權力,違反操作程序,在招標前就與投標人談妥條件,基本內定后才開始招投標,并拉來其他企業(yè)進行陪標;有的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中的投標人開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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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力標”及“關系標”時有發(fā)生。一些地方和部門依法招標意識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動,計劃不周密,往往以時間緊、任務重,或以應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為由,隨意簡化程序和變更招標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權力,違反操作程序,在招標前就與投標人談妥條件,基本內定后才開始招投標,并拉來其他企業(yè)進行陪標;有的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中的投標人開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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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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